2013年2月5日 星期二

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

民國87年,衛生署訂定"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如下

病 患 性 質
服務類別
服務項目
服務機構
權責劃分
嚴重精神病症狀,需急性治療者。
精神醫療
急診
急診住院治療
精神醫療機構
衛生醫療單位
精神病症狀緩和但未穩定,仍需積極治療者。
慢性住院治療
日間住院治療
居家治療
精神病症狀繼續呈現,干擾社會生活,治療效果不彰,需長期住院治療者。
長期住院治療
精神病症狀穩定,局部功能退化,有復健潛能,不需全日住院但需積極復健治療者。
精神醫療
日間住院治療
精神醫療機構
衛生醫療單位
社區復健
社區復健治療
精神醫療機構
社區追蹤管理
衛生所
就業安置
就業輔導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機能
勞政單位
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不需住院治療但需長期生活照顧者。
長期安置
居家服務
安養服務
養護服務
護理照顧服務
社會福利機構
護理安養機構
社政單位()
衛生醫療單位
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不需住院治療之年邁者、癡呆患者、智障者、無家可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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