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 患 性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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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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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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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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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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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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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精神病症狀,需急性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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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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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
急診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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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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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醫療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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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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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症狀緩和但未穩定,仍需積極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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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住院治療
日間住院治療
居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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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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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症狀繼續呈現,干擾社會生活,治療效果不彰,需長期住院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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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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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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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症狀穩定,局部功能退化,有復健潛能,不需全日住院但需積極復健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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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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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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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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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醫療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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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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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復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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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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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追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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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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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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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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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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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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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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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不需住院治療但需長期生活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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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安置
居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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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養服務
養護服務
護理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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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
護理安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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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單位(主)
衛生醫療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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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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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症狀穩定且呈現慢性化,不需住院治療之年邁者、癡呆患者、智障者、無家可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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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5日 星期二
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
民國87年,衛生署訂定"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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