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已與李主任討論過。
李主任的看法為此項目原本設計只是要看個案是否有工作,我們似乎把此部分複雜化。要臨床工作人員再幫助填寫,此可能會造成臨床工作人員的負擔,工作人員未必有意願填寫。而且原本就設計要個案自填,然後又要臨床人員再填,不是有點矛盾,為何要個案自填呢? 若要讓個案自填,就要設計讓個案可以看得懂。
李主任的看法為此項目原本設計只是要看個案是否有工作,我們似乎把此部分複雜化。要臨床工作人員再幫助填寫,此可能會造成臨床工作人員的負擔,工作人員未必有意願填寫。而且原本就設計要個案自填,然後又要臨床人員再填,不是有點矛盾,為何要個案自填呢? 若要讓個案自填,就要設計讓個案可以看得懂。
我看了SFS台灣短版 (SFST)在職業/就業面向的評分方式,是看個案有否有工作給予分數,若個案回答有工作,視其工作時數給予分數。我看目前R-SFST在工作方面的設計,似乎把其複雜化,要確定個案是從是何種的工作類型。就以原本SFST設計,不管個案從事何種工作類型,只要是有工作就給分。若照SFST設計理念,R-SFST目前的設計,是多餘的,就算知道個案的工作類型,也不會加分/扣分。此外,SFST原本設計是要個案自填或照顧者填寫,而非臨床人員填寫 (明確定義來說,臨床人員不是照顧者)。因此我的看法為R-SFST職業/就業之"目前工作類型"項目與原先量表 (SFST)設計理念不符合。若此項目改由臨床工作人員填寫,亦非為原作者的設計想法。
many thanks!
回覆刪除請釐清那些是李主任的看法,還有您自己的最後看法。
已修改,釐清那些是李主任的看法,還有我的看法。
刪除Many thanks!
回覆刪除「工作」的定義為何?
宋麗玉 (民 90) 提到SFST之職業/就業向度的界定:個人參與生產性的職業或有結構性的日常活動(如參加日間留院活動、做為學生或家庭主婦)。
刪除參考文獻:
宋麗玉 (民 90)。精神病患社會功能量表之發展與驗證-以實務應用為取向。中華心理衛生學刊,14,33-65。
職業/就業部分,SFST雖僅問有/無工作即給分,但也有另外詢問是否參加復健活動(或庇護工場),我想這也是目前R-SFST主要被認為是"複雜化"的地方;並且我認為也是原先SFST"不夠精確"的地方,雖然其較簡單,但卻不能區辨不同程度的受測者(ex.庇護工場vs 僅參加活動者)。
回覆刪除謝謝您的回應。我在您的部落格有回應。
刪除我只是好奇,在R-SFST區辨不同工作類型的重要性為何? R-SFST職業/就業部分要如何計分?
學姊謝謝妳的回應~~針對你所提出的問題我的想法如下
刪除1. 目前所設計區分不同工作類型用意在於能夠藉此區分受測者於工作「獨立」的程度,而能獲知其功能表現的程度,如同我在blog上有提到其功能程度由低至高為:復健活動→工作訓練→庇護工場→支持性就業/職訓局訓練→一般就業。目前這部分功能高低的定義,主要是以其所能獲得的報酬、否有身為工作者的保障(勞保)進行區分。雖然在工作訓練/庇護工場兩者間,學員能力或其工作複雜度的高低關係並不絕對(及工作訓練可能較庇護工廠工作複雜)。但我覺得這樣的分法非常「客觀」。只是...不好讓個案理解
若以原本SFST詢問有無工作,另外詢問是否參加日間留院(或庇護工場)的設計,我覺得除了能得到的資訊有限。其實依照其計分、題目設計,可能會有實際能力或表現較低,分數上卻高估的狀況,反之亦然。我想修改是必要的,只是目前的改有缺陷,還請學姊若有相關建議,再告訴我了~~~
2. 計分的部分,若依照目前的題目,名容學姐有先設計過了。將依照不同的工作類型的功能程度可以有不同的基本分,在另外加上後續題目的得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