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執行功能統籌案IRB複審結果

上次回覆執行功能統籌案之初審IRB審查者意見時,把原本收案條件"年齡大於20歲以上",自行刻意改為"年齡大於20歲以上",自以為放寬年齡條件,可以收到較多的個案。
沒想到,IRB複審審查後,唯一審查意見為"請說明為何納入18-20歲之受試者,如無特殊理由,請將納入年齡提高至20歲以上(18歲以上未滿20歲,請注意人體研究法規定,應有法定代理人同意)。"修改此意見後即通過。
現在知道收集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個案,須有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未來設計個案的納入年齡條件,須考慮此年齡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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